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特许经营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修订,对燃气企业有何影响?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业部、司法部五部门联合发布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同时宣布2017年10月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废止。
相比于2017年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实施细则》新增 “第三方评估”作为第五章,规定了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范围、适用环节和情形等。在 审查程序方面,《实施细则》增加了“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在制定过程中被多个单位或个人反映或举报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主动向政策制定机关提出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另外,在 审查标准方面,《实施细则》新增部分标准。比如在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新增“以行政许可、行政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转让技术,设定或变相设定市场准入和退出障碍”;在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方面,新增不得限定只能以现金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等。另外, 例外规定中也明确了例外的情况,比为实现社会保障、公共利益等目的的情况。
《实施细则》再次强调了未经公平竞争程序不得授予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 2.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3.未采取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4.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
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断深入和细化,各地将陆续有地方政府的政策性文件被废止,地方燃气企业原有的模式将失去“依据”,燃气企业面临的竞争和挑战也将越来越严峻。因此,对于燃气企业,应当需要及时关注政策文件的变化,如果原政策被废止或修改,现行模式不再具有法律依据,则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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